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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度省15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4/3/24 10:28:00

各科室、部门:

根据《浙江省151人才工程(2011-2020年)实施意见》和学校人才选拔工作安排,现就做好2014年度省15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选拔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范围和对象

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创新性理论成果,或在工程技术领域取得重要发明创造、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具有战略思维、善于管理、市场运作能力较强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取得重要研究成果,丰富和完善学科理论,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专家学者,以及其他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取得较大成绩的青年优秀人才。

二、推荐条件

15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恪守科学和职业道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强烈的事业心和开拓创新精神。各类培养人员还须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重点资助培养人员

1.专业知识深厚,创新能力强,在本学科专业前沿领域取得创新性成果,所带领的创新团队在国内外同行中具有一定发展优势,并具有成为省特级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或两院院士的发展潜力;

2.入选省15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后,在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学术技术领域中做出突出贡献,作为主持人获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取得突破性技术成果并对我省产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3.目前正在进行且有望取得重要成果或突破性进展,并能在省内外产生较大影响的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重大工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向承担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攻关项目的人才倾斜。

42009年以来入选省151人才工程的培养人员,一般应在第一层次培养人员中推选,特别优秀的第二层次培养人员也可作为推荐对象。已获得过省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的培养人员不再作为推荐对象。

(二)第一、二层次培养人员

1.专业知识扎实,学术视野宽广,能跟踪本学科专业前沿领域,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团队核心带动作用强,学术技术水平在省内外同行中处于领先水平;

2.作为主要成员承担过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基金资助项目,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或其他有影响力的社会奖项,在国内外一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高水平论文或出版过具有重要学术技术价值的著作,取得了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科研成果;

3.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6911日以后出生),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

4第一层次申报人选一般应是往年入选第二层次的培养人员;

5.第二层次申报人选具有突出贡献或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经专家评议推荐、联席会议批准,也可破格直接列为第一层次培养人员。

(三)第三层次培养人员

为支持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升级,引导产学研深入合作,今年,定向从省青年科学家培养计划人选中开展第三层次培养人员选拔工作

1.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能密切关注本行业、学科前沿发展动态,学术技术水平得到省内外同行认可,有发展潜力,经培养有望进入第一、二层次培养人员行列;

2.作为主要成员获得过地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或其他有影响力的社会奖项;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重大产业技术创新、产品研发、技术攻关、推动成果产业化,取得明显成效;

3.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7411日以后出生),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

三、选拔名额

2014年度省15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拟选拔名额:重点资助25名、第一层次50名、第二层次200名、第三层次30名。按照《浙江省151人才工程(20112020年)实施意见》,省财政给予相应的经费资助。

推荐申报人员中符合年龄条件的国家千人计划人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省高等学校特聘教授(钱江学者)可直接列入第一层次进行培养,不占指标,不予重复资助。

四、推荐材料和时间要求

(一)2014年度浙江省15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推荐人选情况一览表》(见附件1)报送电子版,无需打印;

(二)《浙江省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培养人员推荐人选申报表》(见附件2,申报重点资助类人员填写,一式4份),《浙江省15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申报人选情况登记表》(见附件3,申报其他类人员填写,一式2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三)佐证材料1份(不超过40页,须单独装订成册,注意编写目录和页码)。

请申报人于415日前报送人力资源部(电话:802551,联系人:吴振)。

 

附件:12014年度浙江省15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推荐人选情况一览表

     2浙江省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培养人员推荐人选申报表

3浙江省15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申报人选情况登记表

 

 

 

                                                    人力资源部

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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