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消除研究生宿舍的安全隐患,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温州医科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温医大学[2023]5号)相关规定,同时结合学院研究生实际状况,特制定本补充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温州医科大学第二临床医学院所有研究生宿舍(包括但不限于寝室内部、门口、走廊、楼梯间、安全出口、消防登高区等所有划定为消防通道的公共区域)。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三条 入住学生宿舍的人员,必须服从管理、听从安排,不得擅自占用、出租、借宿、调整学生宿舍;不得排斥学院安排的其他学生入住,不得擅自留宿他人。
第四条 不得私自调换寝室门锁或加装门锁,不得将钥匙借予非本寝室成员使用。私自调换或加装的,学院有权拆除,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五条 未经审批不得单独住宿(因寝室成员退宿、调整等原因导致单住的,须配合学院进行住宿调整)。
第六条 遵守治安、消防等法律、法规,维护学生宿舍安全。主动配合管理部门做好防盗、防骗、防火、防破坏、防自然灾害等工作。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占用、堵塞、封闭寝室内外安全出口、消防登高区等消防通道。
第七条 自觉维护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不得在公寓内焚烧、烧煮东西,不得在宿舍区燃放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进入宿舍楼。
第八条 规范安全用电,严禁违章用电。严禁在公共用电设施私自接线或乱拉电线;严禁在空调专用插座上使用接线板或其他电器;严禁在宿舍区使用电水壶、微波炉、电磁炉、热得快等违规电器;严禁私自安装洗衣机、脱水机、空调、冰箱等电器。除学院配备的电器外,学生宿舍使用的所有电器(包括接线板)须是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须获“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简称“CCC”)。
第九条 学院不提供机动车免费停车服务,非机动车按规定停放在指定区域,不得将非机动车停放到通道、走廊或是寝室内;电动车属于消防高危物品,必须到指定区域充电,严禁在宿舍内充电。
第十条 增强安全用电意识。电吹风、电脑等电器使用完毕后应立即断电。寝室成员全部离开时须关闭空调;切断电脑、充电器、排风扇、饮水机及照明等一切电源。
第十一条 防止高空坠物,不得在阳台、窗台摆放容易掉落伤人的物品。严禁高空抛物.
第十二条 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在宿舍区大声喧哗;不得有酗酒、吸烟、赌博、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及其它危及他人安全等行为;不得扰乱宿舍管理秩序。
第十三条 营造有序、和谐、健康、向上的集体生活氛围开展活动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秩序,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严禁在宿舍区进行售卖、推销以及宗教活动等行为。
第十四条 宣传物须经宿舍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在指定位置张贴、摆放。不得书写和张贴危害国家安全或扰乱教学、生活等秩序以及不文明的标语口号。
第十五条 宿舍卫生实行“值日生制度”与“全员负责制”相结合。宿舍成员应轮流值日,负责当日宿舍公共区域的清扫、垃圾清理及内务整理,全体成员应积极维护寝室的整洁卫生。
根据《温州医大学校级层面学生寝室环境卫生检查方案》每月卫生检查累计不合格次数达到2次及以上的寝室,扣思想品德表现分2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经批评教育无效的,学院可根据情节轻重程度,给予院级通报批评,并正式发文,根据《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温医大研[2022]25号),品德素质测评分数减20分;如受到院级通报批评后再次违规,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据学生手册规定,给予校级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并有权取消其住宿资格。
第二临床医学院研究生管理科
2025年9月29日